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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即时信息
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 第654号)有关规定,企业应当自以下信息产生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:
1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、出资时间、出资方式等信息;
2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;
3、行政许可取得、变更、延续信息;
4、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;
5、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。
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,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,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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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经营主体应当于2026年6月30日前依法填报公示2025年度年报,逾期未年报的经营主体(企业、个体户、农民专业合作社)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。
2026年7月1日起经营主体可通过年报系统补报2025年度年报,企业(农民专业合作社)补报并公示2025年度年报后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。个体户补报并公示2025年度年报后自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。
温馨提示:
根据《反垄断法》规定,如您在经营活动中与其他经营者存在通过合并、股权收购、新设合营等方式进行集中的情况,并且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 40 亿元人民币(或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 过120 亿元人民币),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,请依法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义务,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。 具体法律政策请点击此处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合规宣传视频点击此处
特此公告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