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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即时信息

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 第654号)有关规定,企业应当自以下信息产生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:

1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、出资时间、出资方式等信息;

2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;

3、行政许可取得、变更、延续信息;

4、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;

5、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。

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,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,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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