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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 第654号)有关规定,企业应当自以下信息产生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:

1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、出资时间、出资方式等信息;

2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;

3、行政许可取得、变更、延续信息;

4、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;

5、受到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。

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,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、弄虚作假的,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,并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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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23年度市场主体年报相关事项的公告

依据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市场主体应当于2024年6月30日前依法填报公示2023年度年报,逾期未年报的企业(农民专业合作社)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,逾期未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异常状态。

2024年7月1日起市场主体可通过年报系统补报2023年度年报,企业(农民专业合作社)补报并公示2023年度年报后可向登记机关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。个体户补报并公示2023年度年报后异常状态自动消除。

特此公告!

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
2024年6月23日